根据人权法可能被视为非法的法外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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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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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权法可能被视为非法的法外处决

Post by pappu6327 »

相反,如果适用《武装冲突法》,本·拉登就成为可以攻击的目标,因为他是一名敌方战斗人员,因此即使他不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攻击队也有权杀死他。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的活跃成员随时可能成为攻击目标,因为他们失去了免于直接攻击的豁免权,而这种豁免权只保留给无辜平民,即那些不直接参与战斗的人。此外,根据《武装冲突法》,虽然严格禁止攻击因放下武器而失去战斗力的敌人,但没有义务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给敌人投降的机会。投降的意图必须明确无误。美国的做法正确地强调,投降的提议在传达时不得拒绝,但在某些战斗情况下,士兵可能不理解对手的行为是在“战斗激烈混乱时试图投降,或者可能难以(甚至不可能)阻止猛烈的进攻以接受士兵最后一刻的投降努力”。

因此,,根据武装冲突法,却可能构成对敌方交战者的合法攻击。尽管如此,这两个国际法分支之间的区别并不严格。如今,人们普遍认为,在评估军事行动的合法性时,两者都可以考虑,但这两个法律制度之间的确切关系还不够明确。例如,以色列高等法院认为(在 2006 年定点清除案中),虽然“恐怖分子”是武装冲突法允许的目标,但如果可以逮捕、审讯和审判他们,就不应该成为目标;如果有这些危害较小的手段,使用致命武力就是非法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持这种观点,但由于武装冲突法并不要求这样做,因此这种观点存在争议。此外,以色列高等法院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承认,这些基于人权法的额外要求并不总是可行的,尤其是当进攻部队无法有效控制敌方武装分子所在地区时,或者当逮捕企图可能会增加参战部队或平民的风险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在适用武装冲突法时寻求限制使用致命武力——与人权法标准并不相同;它允许在无法捕获的情况下进行射杀行动,尽管目标物体不会对生命或人身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

美国对反恐行动中使用武力的法律标准的模糊性也是其击毙本·拉登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的理由之一。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表示,其官方立场明确,坚持武装冲突法范式,即“美国正与基地组织以及塔利班及其相关部队发生武装冲突,以回应可怕的 9/11 袭击……参与武装冲突或正当自卫的国家无需向目标提供法律程序即可使用致命武力”。更具体地说,击毙本·拉登是“他是敌军头目,也是我们与基地组织武装冲突中的合法目标……根据武装冲突法和美国军事理论,如果本·拉登以他们可以安全接受的方式投降,美国军队准备将其抓获”。

尽管如此,美国官员提供的其他解释也包含人权法的元素,这意味着虽然曾考虑过抓捕本·拉登,但由于突袭期间本·拉登的威胁,他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他们表示, “行动计划是为了让团队做好准备,并有办法将本·拉登拘捕” ,并且计划“是为了应对所有意外情况。如果我们有机会活捉本·拉登,如果他不构成任何威胁,那么参与行动的人有能力并准备好这样做”。他们还强调,“行动的唯一重点是杀死或抓捕奥萨马·本·拉登。但肯定存在抓捕意外情况,这是必须的”。

事件发生后不久,EJIL:Talk! 上发表了一篇深刻的分析,阐述了美国的立场,否认《武装冲突法》适用于该行动,并质疑该行动是否符合人权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更多细节被揭露,显然,当美军小组在阿伯塔巴德避难所的一楼和二楼交火时(三名武装人员被杀,一名妇女受伤),本·拉登本人却呆在三楼的卧室里。他的妻子冲向第一个进入房间的队员,结果腿部中弹,但没有被打死。本·拉登随后胸部和头部中弹。本·拉登和他的妻子都手无寸铁。在 40 分钟的行动中,没有美军人员受伤。考虑到这一点,尚不清楚据报道患有肾病的本·拉登是否对小组成员或其他人的生命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也没有提供抵抗逮捕或试图越狱的细节,以此证明使用致命武力符合人权法。还有比例问题:袭击小组所察觉到的任何危险是否不能用危害较小的手段消除,如一位评论员所说的,比如使用泰瑟枪或催泪瓦斯,或直接向本·拉登的下身射击。这些猜测应谨慎对待,因为事实情况仍不确定。例如,据美联社报道,在本·拉登卧室的架子上发现两支枪。还有报道称,袭击小组担心房子里的人穿着自杀式背心,或者房子里有诡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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