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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卢德案中的管辖权归属和责任

Posted: Thu Feb 20, 2025 4:27 am
by pappu6327
在我上一篇关于Jaloud 诉荷兰案的文章中,我主要讨论了该案的底线以及它对未来意味着什么。然而,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尝试澄清法院在该案中使用的(或应该使用的)管辖权、归属和责任的概念框架(Aurel 也在他的文章中讨论了这些框架)。在这方面,判决的关键部分是第 140-155 段,我不会在这里完整地复述,加上 Spielmann 法官的一致意见和 Raimondi 法官的赞同意见。

即使粗略阅读 Spielmann 的意见(以及反对另外两名法官的 Motoc 法官的同意意见),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大审判庭的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的国家管辖权概念与一般国际法概念(例如行为归属和不法行为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令人烦恼。从所使用的语言来看,内部肯定存在相当大的争论。Spielmann 法官和 Raimondi 法官认为,法院对归因概念的使用以及对国际法院判例法(第 95-97 段)和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第 98 段,引用第 2、6 和 8 条)的引用非常令人反感,事实上是“含糊不清、从属和难以理解的”。对于这两位法官来说,归因是本案中的一个“非问题”,法院本应避免这种情况:

因此,没有必要审查“归因”问题,它与“管辖权”问题完全无关。更根本的是,法院无论如何都应小心,不要将第 1 条下的管辖权概念与一般国际法下的国家责任概念混为一谈。试图通过后者来阐明前者的努力在概念上是不合理的,并且可能会在已经很困难的法律领域造成进一步的混乱。

与两位法官相反,我将试图表明,归因实际上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法院的做法,包括对国际 泰国 WhatsApp 号码 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工作的提及,总体上是合理的。然而,我也将表明,法院本来可以更清楚地解释它实际上在做什么,这将产生有益的效果,避免未来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混淆点。事实上,至少对于外部观察者来说,多数派和两位法官之间的分歧并不像乍看起来那么大,他们在个别意见中提出的重要概念点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充分解决。


那么,《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的管辖权概念与归因概念之间的正确关系是什么?(健康警告:这是一篇很长的文章)。

I. 两位法官说得对,这两个概念是分开的,我们应该小心不要混淆它们。事实上,几十年来,法院本身就是混淆管辖权和国家责任的最大罪魁祸首。正如我在书中第 41-53 页详细解释的那样,法院在Loizidou和Ilascu等案件中多次混淆管辖权和责任,通常使用极其不准确的术语(例如,通过谈论第 1 条规定的缔约国的责任——好像该条款规定了责任标准——或说被告国的责任已经生效(无论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因此,外部观察者很难理解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实际上做了什么,例如,在Loizidou和Ilascu等案件中,被告国是否应对非国家行为者(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或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的行为直接负责,还是应对其未能阻止第三方的此类行为负责。当 卡坦岛 案中俄罗斯的律师(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指出法院的方法存在模糊性,且可能与国际法院设计并得到国际法委员会认可的归因测试不一致时(回想一下 尼加拉瓜/塔迪奇/波斯尼亚大屠杀整个故事),法院以一段值得称赞的(尽管不诚实)段落作出回应,并在Jaloud 案中重申了这一 段落。 154:“法院重申,根据《公约》第 1 条确定“管辖权”存在的标准从未等同于根据一般国际法确定一国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标准(见上文引述的Catan ,§ 115)。 ”两位法官在其意见的第 5 段中也赞同地引用了同一段话。正如我所说,虽然这段话值得称赞,因为管辖权和归属(和/或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但“从未等同”的说法显然是不诚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