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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担忧来自于这样个事实

Posted: Thu Feb 20, 2025 3:57 am
by pappu6327
然而,干涉国援引的理由并非毫无顾虑。这主要不是因为“不愿意或不能”标准具有争议性,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在其理由中提到了“不愿意或不能”标准,它们认为自卫是允许的,因为阿萨德不愿意或不能阻止伊斯兰国从叙利亚领土对伊拉克发动袭击。诚然,国际法中是否存在这一标准在法律文献中仍然存在争议,特别是因为它有时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这将授权采取传统自卫法概念通常不允许的任何自卫行动。然而,在叙利亚一案中,无论是叙利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正式申诉,还是其他国家,都没有拒绝这一标准。此外,更根本的是,人们可以与一些学者一致认为,这种测试仅仅是该法更广泛、更完善的必要性条件的一部分,该法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当受害国没有其他合理可用的手段保护自己免受武装袭击时,自卫应作为最后的手段。事实上,依靠私人武装袭击源头国,即领土国的(军事)行动来阻止这些袭击,似乎是受害国保护自己免受此类袭击的最佳替代手段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领土国不愿或无力应对袭击而无法使用这种手段,增加了自卫行动的必要性。

干预国拒绝与阿萨德政权合作打击叙利亚境内的伊斯兰国,尽管该政权提出了这样的合作。这个问题很难用明确的法律术语来解释,不仅因为干预国没有对这种拒绝做出任何详细解释,而且因为自卫法没有对这一问题给出任何明确的指导。这个问题可能首先与上述不愿意或不能测试有关。确实可能出现分歧,即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满足这一测试,正是因为没有更具体的标准来评估其是否满足。因此,干预国可能会认为(正如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阿萨德政权实际上不愿意应对伊斯兰国的袭击,尽管它愿意合作,并努力表明,特别是在上述第二封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中,任何不愿意的指控都是毫无根据的。

然而,在更有争议的情况下,应该结合上述一般必要条件来处理这个问题,即必要条 韩国 WhatsApp 号码 件成立或干预国认为阿萨德政权确实愿意但仍然无法阻止伊斯兰国从叙利亚领土发动袭击。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愿意或无法满足测试,但这不足以证明任何自卫行动是正当的。根据必要条件,测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受害国必须考虑其可采取的(其他)合理替代方案以保护自己,特别是与领土国的任何合作,如果后者只是无法但并非不愿意阻止从其领土发动的私人武装袭击。因此,阿萨德政权愿意合作似乎是保护伊拉克免受伊斯兰国袭击的一种有希望的自卫替代方案。

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手段是否可以被视为“合理可用”。同样,由于自卫法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对这个问题给出任何确切的答案。尽管纯粹的政治原因很难成为不寻求领土国家同意的理由,但必须指出,在叙利亚同意框架内采取的军事措施将取决于阿萨德政权规定的条件。正如上述第二封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中正式指出的那样,“打击叙利亚领土上的恐怖主义需要与叙利亚政府密切合作和协调,遵守安理会的反恐决议”。人们可能想知道,这种“密切”的协调是否会使叙利亚同意成为干预国保护伊拉克的一种合理不可用或无效的手段。这确实可能会限制干预国的能力,这些干预国可能在阿萨德政权的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伊拉克免受伊斯兰国的袭击。此外,在情报信息方面的合作可能会被阿萨德政权滥用,从而达到削弱被其视为恐怖分子的反政府反对派团体等目标。

尽管如此,任何干涉国都没有给出如此详尽的解释。此外,最近几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尽管似乎很难否认,至少直到最近,阿萨德政权仍无法阻止伊斯兰国利用叙利亚领土对伊拉克发动袭击,但它与外国(主要是俄罗斯)的新合作可能会导致对这一能力测试的另一个结论,从而导致对在叙利亚采取任何自卫行动的必要性的另一个结论。阿萨德政权在开始与俄罗斯合作之前提出正式抗议并非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