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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其他志同道合的国家也持这种观点

Posted: Thu Feb 20, 2025 3:11 am
by pappu6327
就今晚的讨论而言,更重要的是,现在大家认识到,习惯国际法不仅允许对已经发生的武装袭击进行自卫,也允许对即将发生的武装袭击进行自卫。[4]

澳大利亚长期以来的立场一直是:采取自卫行动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被动等待攻击。

英国、。

在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信函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土耳其和英国均表示,它们将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叙利亚使用武力的行为行使自卫权。这些信函均提到,各国有权单独或集体行使自卫权,以应对伊斯兰国即将发动的武装袭击或武装袭击威胁。[5]

适用法律紧迫性

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迫在眉睫”概念的范围。允许使用武力自卫对抗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是完全可以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才算“迫在眉睫”?

这一概念一直是历史争论的焦点,各国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读。[6]

当然,韦伯斯特部长认为,除非必要性是“即时的、压倒性的、没有其他手段可供选择、没有商议的余地”,否则不允许使用武力。这一表述如何适应我们在 21 世纪面临的威胁的现实?

换言之,习惯国际法将如何发挥其传统作用,灵活适应不断演变的事实?

请允许我陈述澳大利亚政府对紧迫性问题的立场。总体而言,澳大利亚同意丹尼尔·伯利恒爵士(Sir Daniel Bethlehem QC)在 2012 年《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概述的标准,今晚在场的各位以及该领域的学者对此都很熟悉。[7]

丹尼尔爵士的表述——这是十二条规则之一,这十二条规则很快便获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得了接近教义地位的“伯利恒原则”——指出,​​武装袭击是否迫在眉睫将根据所有相关情况来评估,其中包括:

威胁的性质和紧迫性;
发生袭击的可能性;
预计的袭击是否是持续武装活动的协同模式的一部分;
袭击可能造成的规模,以及如果不采取缓解措施,可能造成的伤害、损失或损害;以及
有可能还有其他机会采取有效的自卫行动,预计造成的附带伤害、损失或损害可能不那么严重。
澳大利亚同意并采纳这一提法。

澳大利亚认为,丹尼尔·伯利恒爵士所概述的因素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尽管不是详尽无遗的)框架来评估袭击是否迫在眉睫。

因此,紧迫性不仅仅是时间问题。时间因素无疑很重要,但绝不是唯一的相关因素。所有情况,包括丹尼尔爵士特别指出的那些因素,都可能相关。

尽管这一命题尚未确定,但我并不认为这一命题存在争议。制定《塔林手册》的著名专家组也采取了同样的方法——这是第一份关于适用于网络战争的国际法的完整声明。《塔林手册》明确拒绝对紧迫性问题采取严格的时间方法。

这一立场也得到了一些最杰出的国际法学家在 2005 年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发布的《关于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原则》[8]中的肯定,这些原则强调反映威胁的更广泛情况而不是仅仅考虑时间标准的重要性。